律規定,如果自己祖父母、父母被殺,子孫當替們報仇,殺無罪,如果事后再殺,就杖。
如果仇已經被審判,因為赦沒被處話,如果個候子孫還報仇殺,就杖百,流放千里。
候,甲兒子沒當殺,私跟乙達成協議:乙賠償,然后稱父親于,然后向官府申請必剖尸檢驗,就算私結。
因為當講究者為,尸檢破壞尸,很愿麼干,所以官府接到樣申請,也就堅持,切以當事屬愿為準。
樣算法,但也犯法,無非就鉆法律空子。
如果事到此為止,也就過,甲兒子充其量就被斥為孝,抬起之類。
但事當然沒樣結束。
乙賠償甲田,每都能收到租,甲兒子就拿些田租玩幾,順便娶老婆,孩子,等孩子到歲候,就拿著刀,把乙捅,已經完成傳宗接代任務,以為父報仇。
好,問題,律法就規定,爹娘被殺,兒孫當殺對方沒罪,但甲當沒殺,也沒讓官府判決,反倒與乙私,還瞞報官府,就案子已經告段落,結果后,又殺乙,按照規定,起碼杖百,流放千里。
個案子當非常轟,還鬧到刑部,判案官員們主兩種見:
種見嚴格按照律法判,甲兒子肯尸檢,對官隱瞞報,無疑藐玩弄官府,種為必須嚴懲。
另種見則得甲兒子為傳宗接代,兒子,才對乙忍吞,孝表現,理應從處理,以減免罪。
兩種見相持,理寺都察院也紛紛加入爭論,最后還閣批示:甲兒子其憫,但其罪也惡,所以兩相折,杖百,流放就免。
唐泛,件案子就用孝掩蓋自己卑鄙,鉆法律空子典型表現。
因為按照規定,甲兒子只老爹被殺之后馬就殺掉乙話,本以免罪,但沒麼,反倒拿著乙享受幾,然后娶老婆,孩子,才捅乙,就為父報仇。
刑部閣未嘗個理,只甲兒子以孝護符,代以孝治,如果們罰,就與當教化符,所以朝廷最后選擇律法理之作個相對平衡選擇。
但也直接便宜甲兒子。
原先貧,全靠乙賠償田才改善境,也用,老婆孩子也全,里也,還得個孝好名,洗刷之污名,真舉數得。
就折射如今些問題。
現律法沒規范得麼仔細條例,許就鉆空子,像甲兒子種況絕數,如果當官府制求尸檢,麼之后些事就全都。
個問題僅唐泛識到,同樣許識到。
像刑部尚林聰,董方等,就確提修改《律》,以便適應益增判案需求。
但《律》太祖皇帝定,改就能改,太祖之后,都臣子提修改,但每次提,就堆言官以違反祖宗法名義彈劾,久而久之,《律》還部《律》,許官員判案過程沒能到依據,只能按照自己常識判斷,就產很冤案錯案。
唐泛也得《律》必須修改,但能直接就改,無數輩已經用力向證通,被罵得很慘,過如果《律》,而選擇額增加些問刑條例,就沒問題。
過就算如此,現也輪到唐泛主,只個品郎,閣宰輔,種提議呈,被擱置,再現個朝廷也事朝廷。
但刑部,唐泛就個很好環境,里以查閱到量之沒法順府到卷宗資料,也以始自己計劃——從歷各種案例判決理方羅列理,并《律》基礎撰問刑條例。
如果之沒法登位,些事很能永也得到推實,但并著唐泛就以像尹元化等樣刑部里渾渾噩噩度,將精力全部耗費勾斗角,從沒忘記當官初衷,正如忘記老師丘濬京勉勵自己話。